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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怀志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复行初字第4号原告高怀志。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交通警察大队。原告高怀志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怀志负担。审判长田雅莉审判员段红祥审判员申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