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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华联经七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81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锡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诉被告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