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银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井镇玉马村*组。法定代表人史发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新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银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号学府花园书香榭*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周勇。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银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银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5元,减半收取2797.5元,由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