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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文哥等与苏宝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哥,苏武妹,苏宝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苏文哥,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原告苏武妹,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被告苏宝山,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哥、苏武妹诉被告苏宝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哥、苏武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哥、苏武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苏文哥、苏武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维明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人民陪审员  闫桂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