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文哥等与苏宝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哥,苏武妹,苏宝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3675号原告苏文哥,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原告苏武妹,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被告苏宝山,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哥、苏武妹诉被告苏宝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哥、苏武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哥、苏武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苏文哥、苏武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维明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人民陪审员 闫桂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