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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伍泽泽与深圳市冰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泽泽,深圳市冰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82号原告伍泽泽。被告深圳市冰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式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泽泽诉被告深圳市冰石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泽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坤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康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