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张阿梅与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阿梅;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771号申请人张阿梅与被申请人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34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7月至10月15日工资人民币6,260.90元。届期,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阿梅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淼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车辆、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2月13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