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世全与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全,蒋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350号原告:王世全,1966年6月2日,水电工。委托代理人:杨友全。被告:蒋凯,建筑从业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全与被告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全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全部款项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世全负担。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芒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