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珍与被告高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高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李淑珍,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张丽英(原告女儿),住大连市。被告高洋,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华顺街7号8-3,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201223932。委托代理人咸秀华(被告母亲),大连起重机器厂退休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华顺街7号8-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高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