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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花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花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81号罪犯花义(曾用名华义),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文盲,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3年12月16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萨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余罪盗窃罪于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庆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加刑至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25000元,刑期至2020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经本院减刑七个月,2009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经本院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义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