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十里大道35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1146-5。法定代表人彭汉森,经理。被告郑某某,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郑某某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市利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