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宽,清丰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