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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求德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求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号罪犯杨求德,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作出(2006)东法刑初字第57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求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求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6月25日、2011年12月15日、2013年2月28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694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杨求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求德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3次,2013年5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2月、2014年3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也未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杨求德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57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36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求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履行罚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57元,不属于较高水平。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求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