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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94年3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海龙出庭支持公诉,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3年6月3日,自2014年3月1日起超过规定期限不还款,欠款本金为29739元。经发卡银行于2014年3月25日、3月26日等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姜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申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姜某某将信用卡激活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3年10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1196.26元后不再还款,并通过拒接银行电话和改变住址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至2013年10月,姜某某拖欠本金29379元。2014年11月18日,姜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姜某某家属于2014年11月24日偿还银行全部欠款294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1月17日,邓某某报案称,被告人姜某某拖欠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经多次催缴,拒不归还。2014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将姜某某抓获。证据二、被告人姜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电话查询记录:姜某某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三、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报案材料:2013年1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申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姜某某将信用卡激活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3年10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1196.26元后不再还款,截至2013年10月,姜某某拖欠本金29379元。证据四、中国光大银行还款凭条:姜某某家属于2014年11月24日偿还银行全部欠款29400元。证据五、证人邓某某的证言:他受光大银行委托对姜某某拖欠信用卡欠款进行催收和报案。姜某某拖欠光大银行本金29379元,打电话催收过一次后再打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拒接,去姜某某登记的住址和单位进行外访,都没找到该人。证据六、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他光大银行的卡欠了二万九千多,2013年6月末没有工作了,因为没有钱,只能使用这张卡进行透支消费,一直没找到工作,就没还。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姜某某已归还全部欠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