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罗忠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忠浩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479号罪犯罗忠浩,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忠浩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已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9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忠浩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原辅料配送工作,能尽责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0.2分。现原判刑期已执行一年十一个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全部缴清。罪犯罗忠浩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连城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忠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忠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