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民再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邝兰兰与秦清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邝兰兰,秦清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再终字第81号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邝兰兰,女。委托代理人杨定鄂,北京市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清伦,男。申请再审人邝兰兰与被申请人秦清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云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邝兰兰与秦清伦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邝兰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筑民申字第5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邝兰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定鄂,秦清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筑民终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李 广代理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峤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