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宝珍与周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珍,周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陈宝珍,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周建辉,男,1978年4月2日出生,住信宜市。申请人陈宝珍因与被申请人周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建辉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桂KRXX**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肇事车辆)在8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建辉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桂KRXX**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内,上述车辆暂停放于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锡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