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蒙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蒙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蒙某申请执行杨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荔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晏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