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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蒙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蒙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蒙某申请执行杨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荔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宇循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晏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