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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程淑娟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程淑娟,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淑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东柏梁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淑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603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548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603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