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市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科豪,吴得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科豪,男,出生于2007年9月23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黄宾,女,出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得英,女,出生于1970年2月10号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科豪因与被上诉人吴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科豪法定代理人黄宾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家福,被上诉人吴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中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