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200、218、555、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峰科与威海海丽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海味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许强、马峰科、王磊、张华娟,威海海丽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200、218、555、556-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海味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许强、马峰科、王磊、张华娟。被执行人威海海丽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四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117、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等得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致各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2014)威环商初字第117、1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四案执行费共计18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礼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