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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力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安徽力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潘行非审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铁汉,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安徽力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荣,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4)6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12500元罚款。经审查,本院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履行了相关程序,但其向法院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地址为:贺疃镇朱集村,申请执行书确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地址为:淮南市潘集区田集电厂西侧,违法行为人的地址不是同一个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源萍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戴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力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