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牧兰与斯琴托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兰,斯琴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47号申请执行人牧兰,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斯琴托亚,女,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47号牧兰申请执行斯琴托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斯琴托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斯琴托亚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牧兰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斯琴托亚自动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金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