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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行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耀坤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坤,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初字第00066号原告王耀坤。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委托代理人王小军。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第三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武德。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负责人杨万勇。委托代理人谈治源。委托代理人李芙蓉。原告王耀坤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第三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耀坤与被告市房管局自愿进行协调,2015年2月12日,原告王耀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为:被告市房管局向其提供了第三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信息,以赔偿其与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纠纷中的相关损失,如若上述资产不足以赔偿其经济损失,原告保留再次起诉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坤与被告市房管局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与法不悖,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王耀坤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