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蒙城支行与陈峰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支行,于璇,陈峰,杨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县支行,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彪,行长。被执行人于璇,女,1984年6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峰,男,1973年3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杨文娟,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蒙城县。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