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执字第006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合肥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658-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三环工业区。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工业聚集区四里河北路研发基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5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账户上的工程款15721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啸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