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汤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海霞与被告郑州市丽人岛家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霞,郑州俪人岛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马海霞,女,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汉族,居民。被告郑州俪人岛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霞与被告郑州市丽人岛家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海霞负担。审判长  韩凤玉审判员  郑海霞陪审员  刘朝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