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刑执字第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罪犯陶强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039号罪犯陶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陶强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8日以(2008)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8年01月10日起至2018年01月09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去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陶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宽级,受表扬6次,嘉奖1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08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茵虹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人民陪审员  牛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