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宗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6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宗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宗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宗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刘宗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宗业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宗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刘宗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宗业撤回上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姣莹代理审判员 王 潮代理审判员 李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