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尚卫红与宋俊伟、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卫红,宋俊伟,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卫红,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俊伟,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胜涛,该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自清。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负责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月亭,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尚卫红因与被上诉人宋俊伟、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卫红于2013年12月26日起诉到郾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宋俊伟、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1904.59元。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郾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尚卫红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卫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云生,被上诉人宋俊伟、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自清,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月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尚卫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尚卫红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卫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尚卫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笑云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