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康会增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康会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67号罪犯康会增,男,43岁(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宣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会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缴纳)。康会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3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8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0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康会增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康会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康会增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康会增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康会增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康会增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康会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会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