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忠均,该公司员工。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