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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公路局诉被告张广旭、通达汽运公司、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公路管理局,张广旭,武陟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孟津县公路管理局(简称公路局)。法定代表人韩振宇,局长。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广旭,男,33岁。被告武陟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通达汽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旭,实际车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代表人范学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公路局诉被告张广旭、通达汽运公司、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路局代理人焦绍军,被告张广旭,被告通达汽运公司代理人张广旭,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代理人孟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张广旭驾驶豫H783**/豫HG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常付线85㎞+400M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原告公路设施受损。该事故经孟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广旭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公路设施财产损失6380元。被告张广旭辩称,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挂靠在通达汽运公司经营,对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不足的部分,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让公司承担责任。被告通达汽运公司无答辩。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辩称,如果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且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齐全,我公司愿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其它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审理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责任与原告所诉基本一致。同时查明,原告的公路设施损失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6380元。该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为被告通达汽运公司,主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三责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广旭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本次事故致原告公路设施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肇事车辆的承保人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赔偿限额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张广旭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通达汽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被告张广旭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质辩观点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原告的财产损失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经被告张广旭同意由孟津县交警大队委托具有资质的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结论,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该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本院对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原告财产损失6380元估价鉴定结论,应予以认定。按照上述认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应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00元,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80元,两项共计6380元。对被告太平洋保险焦作公司抗辩所称鉴定程序违法、评估价格过高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孟津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设施损失638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广旭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张广旭一并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臧梦华审判员  郭铁成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