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公司,之所地乌拉特前旗水利路二街坊61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原乌拉特前旗第五中学)。法定代表人崔旭光。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众和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众和供热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1号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职业中等学校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文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