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郭建伟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012号罪犯郭建伟,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郭建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以(2008)城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间,山西省潞城监狱向本院提供了罪犯郭建伟曾于2014年4月24日在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就诊、同年6月20日、7月2日在长治市关村精神病医院和高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记录和诊断证明,罪犯郭建伟患有精神分裂症及精神障碍,本案开庭审理中,执行机关举证证明郭建伟日常有精神病的具体表现,驻监检察机关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郭建伟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嘉奖3次,余0.3分,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郭建伟确患精神类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晋高法(2012)142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茵虹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人民陪审员 牛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