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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高峰、李淑英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苑卫东,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管世东,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该行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高峰,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亳州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2013)谯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91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