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明虎诉邵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虎,邵炎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43号原告徐明虎,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邵炎兵,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文朝,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虎诉被告邵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虎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原告徐明虎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