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任士红与淮安翔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红,淮安翔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任士红。委托代理人XX。被告淮安翔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士红与被告淮安翔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士红撤回对被告淮安翔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凤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