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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董钊等七人与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钊,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30-2号申请执行人董钊等七人。被执行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王庙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钊等七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案,安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仲案字(2014)七份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安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