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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永涛、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永涛,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21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涛,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陶玲,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李永涛、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大红审 判 员  臧华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