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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周庆文与惠州市文禹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蓝敬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文,惠州市文禹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蓝敬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39号原告:周庆文,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曲慧文,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燕枢,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市文禹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兴路6号麦雅国际商务大厦B栋6层04号-2办公。法定代表人:吴文禹。第二被告:蓝敬文,男,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文诉被告惠州市文禹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蓝敬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庆文以与被告惠州市文禹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蓝敬文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周庆文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