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班国佑申请执行黄日同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国佑,黄日同,黄福觉,黄日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班国佑。被执行人黄日同。被执行人黄福觉。被执行人黄日张。本院在执行班国佑申请执行黄日同、黄福觉、黄日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日同、黄福觉、黄日张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家中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且被执行人黄日同、黄福觉现还在服刑,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