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雷亚芳与王水其、吴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雷亚芳。被告:王水其。被告:吴幸娟。本院受理原告雷亚芳与被告王水其、吴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