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后马路a086号出租房内,以利用互联网公布的香港六合彩信息的方式,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接受刘某乙郑某、葛阳、过卫兵等多人投注,接受投注总额约15万元左右。2014年12月11日2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城北街道山马村后马路a086号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过卫兵、郑某、葛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账本、出库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但指控其犯赌博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家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