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文英与王亚楠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英,王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付文英,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被执行人王亚楠,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付文英申请执行王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因协商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