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传双与刘光磊、淄博建陟工贸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双,刘光磊,淄博建陟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树一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双。被执行人:刘光磊。被执行人:淄博建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李平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树一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闫明宝,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传双与被执行人刘光磊、淄博建陟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树一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光磊、淄博建陟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树一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传双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