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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程军先与五河县朱顶镇三塘北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先,五河县朱顶镇三塘北窑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程军先,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朱连军,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朱顶镇三塘北窑厂。负责人:韩亚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先与被告五河县朱顶镇三塘北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军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军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