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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祥犯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祥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43号罪犯李祥,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