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董洪伟、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司家桔,董洪伟,李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司家桔,个体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洪伟,职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保国,个体户。再审申请人司家桔与董洪伟、李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司家桔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理由:有新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无效,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原判决确有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院上述(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13日送达了司家桔诉讼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视为送达,法定期间内司家桔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生效,而申请再审人司家桔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司家桔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吴玉梅审判员 刘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立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