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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胡圣波与陈广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圣波,陈广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胡圣波,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广西,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圣波诉被告陈广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胡圣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胡圣波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