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一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月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一执字第1号罪犯刘月海。2012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28日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刘月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刘月海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因刘月海患有乙状结肠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津高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前,罪犯刘月海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以患结肠癌晚期,需要保外就医,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本院委托天津市公安医院对刘月海的病情进行诊断,经鉴定,罪犯刘月海患有结肠癌晚期。本院认为,罪犯刘月海患有结肠癌晚期,其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月海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来自: